实践中,有的国家工作人员为了规避被查处,安排“代理人”出面参与协商、收受、保管贿款,且案发时行贿人尚有部分贿款未支付给“代理人”,此种情形下如何认定犯罪形态和数额?笔者通过一起案例进行分析。
文章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政商关系是影响营商环境的重要因素,构建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经营主体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具有重要意义。公职人员在政商交往中,本应主动作为、靠前服务,亲而有度、清而有为,依法依规为经营主体解难题、办实事。然而,少数公职人员在与经营主体的接触交往中,亲而不纯、贪图私利,严重破坏了营商环境,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及公信力。实践中,对于此类行为,应从钱款性质、行为人主观动机、行为表现、侵害客体等角度予以分析,精准定性、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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