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宁:通报1起征地拆迁领域典型案例
近期,永宁县纪委监委查处了1起在征地拆迁领域违规侵占集体财产和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典型案例。
2014年10月,永宁县李俊镇宁化村党支部原书记葛仲喜,在李俊镇宁化村中心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中,超越职权将原石渠村1.01亩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处置给宁化村报账员邹永宁。时任征地拆迁工作组成员袁武,在明知该土地系集体土地的情况下,未经请示征地拆迁工作组组长单桂香,擅自将原石渠村集体所属的1.01亩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款处置给邹永宁,拆迁补偿款为203194元,并以邹永宁妻子胡淑娟名义签订征地迁拆补偿协议。截至审查时,该征地拆迁补偿款已向邹永宁个人发放四次,造成公共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15741.01元。
葛仲喜在担任李俊镇宁化村党支部书记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正确履行职责;时任拆迁工作组成员的袁武,违反工作纪律,履职不力,致使集体资产流失;时任征地拆迁工作组组长单桂香履职不力,对实际开展征地拆迁的工作人员袁武疏于管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邹永宁在担任李俊镇宁化村报账员期间,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集体资产。经永宁县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研究决定,分别给予葛仲喜党内警告处分、袁武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单桂香党内警告处分、邹永宁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收缴违纪资金上缴财政。(永宁县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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