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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剧也普法丨聊一聊网剧《黑色灯塔》里的纪法知识

稿件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 2021-01-11 11:01:00 | 打印 | 字号: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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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剧《黑色灯塔》取材自真实案例,融入当下热点话题,讲述了法律工作者的履职故事,剧中情节都涉及哪些纪法知识?让我们一起看一看。

  问题①:代替考试,考生和“枪手”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法院实习书记员测试在即,考生乔雅却因急需出远门而无法参加。

  为了不错过这次机会,乔雅找来与自己相貌相似的双胞胎妹妹,让她代替自己参加测试。

  “替考”是作弊行为,乔雅姐妹可能为此承担什么责任?

  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司法解释,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剧中“法院实习书记员测试”并不在此之列,因此不能以“代替考试罪”进行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乔雅姐妹的作弊行为有违诚实守信的行为准则,扰乱了人民法院实习生招录秩序,除可依据人民法院规章制度及工作纪律予以取消成绩、取消实习资格等处罚外,还可视情追究其行政责任。

  纪法小知识:维护考试公平公正,投机取巧、弄虚作假只会害人害己。现实生活中,党员干部也常常需要参加各类考试。如果在考试中作弊,除了前述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外,党员干部还可能面临哪些党纪政务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或者其他利益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问题②:被告人家属阻挠司法机关调查案情,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检察官李旭尧在办理一起刑事案件时,决定进行补充侦查。

  请示领导后,李旭尧等人来到被告人居住的一处偏远山村,打算通过走访获取案件的第一手资料。

  不料被告人父母知道了李旭尧的身份和目的,拿着镰刀拦在村口,威胁李旭尧等人不得进村,导致调查无法继续开展。

  暴力阻挠调查,是否涉嫌违法犯罪?

  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剧中被告人家属明知检察院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却用暴力威胁的方式进行阻挠,已涉嫌妨害公务罪。

  纪法小知识:家人触犯法律后,家属应积极配合执法,尽力弥补过错,从而争取从轻处置。对于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来说,相信组织、依靠组织,主动交代问题是唯一正道。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二)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五)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一)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二)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三)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规定,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三)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问题③:公诉人在法庭上评价被告人律师视财如命,是否合乎诉讼纪律?

  一起刑事案件庭审时,公诉人李旭尧与被告人辩护律师展开了激烈辩论。

  期间,李旭尧为说明被告人家庭贫困无力支付高昂律师费,案件另有隐情这一情况,声称被告人律师视财如命,只打回报丰厚的官司。对此,被告人律师认为这是诽谤。

  在法庭上,主观对被告人律师人格进行负面评价,如何认定李旭尧的这一行为?

  法律解读: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殴打、体罚虐待、侮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人员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有违诉讼纪律,情节严重时还可能涉嫌侮辱罪。司法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一言一行都代表着国家形象,应特别注意言行举止,要以平等态度对待当事各方,保障好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问题④:泄露不应当公开的案件信息,可能面临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一起在办强奸案件的当事人信息及案件细节被人泄露给媒体,造成较大舆论影响,网络上严惩“泄密者”的呼声越来越大。

  是谁泄露的信息?实习书记员乔诺怀疑是该案的公诉人所为,目的是在庭审形势不利的情况下,用网络舆论制裁被告人。

  如果强奸案当事人信息和案件信息是公诉人泄露的,他将承担什么责任?

  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八条之一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诉讼活动中,诉讼参与人常会获取一些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等信息,若不能尽到保密义务,则会侵害相应主体权益。因此我国刑法制定了“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这一罪名,以保护国家利益、商业利益和个人利益不受侵害。

  剧中,遭到泄露的是一起强奸案信息,涉及当事人隐私,属于“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且造成了严重后果。因此,若是司法人员所为,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纪法小知识:党员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如果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将受到怎样的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监察机关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监察人员辞职、退休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刘芳源 厦门市集美区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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